序言
集美大學前身是愛國華僑領袖陳嘉庚先生1918年以來在廈門集美學村創辦的系列專門學校。1994年10月,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原交通部所屬的集美航海學院、原農業部所屬的廈門水產學院、福建省所屬的福建體育學院、集美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和廈門市所屬的集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等五所高等學校合并組建為集美大學。1999年1月,學校實現實質性合并。2004年,廈門市所屬的廈門市工業學校成建制并入。學校為福建省“雙一流”建設高校,是交通運輸部與福建省、自然資源部與福建省、福建省與廈門市共建高校。
集美大學秉持“誠毅”校訓,堅持嘉庚精神立校、誠毅品格樹人,立足地方、面向全國、服務行業,培養應用創新型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內規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集美大學,簡稱“集大”,英文名稱為Jimei University,英文縮寫“JMU”。
學校法定住所為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銀江路185號,郵編:361021。學校的網址是:http://www.targetideas.com。學校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須經舉辦者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條 學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福建省教育廳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督,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為學校提供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合法權益,并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對集美大學的重要囑托為根本遵循,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發揮對臺區位優勢,大力推動閩臺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努力建設海峽兩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
發揮涉海學科傳統優勢,推動工科與涉海學科深度融合,拓展面向海洋的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領域,打造“工海”學科特色與優勢。
第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福建省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的相關規定,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和各級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集美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學生
第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公平獲得在國(境)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五)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申訴按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教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和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
第二十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嚴守師德底線,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六)遵守學術規范,堅守科研誠信,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完善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依托學校工會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福利待遇,努力使教職工收入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境)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八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杰出訪問教授、講座教授、講座講師、外籍教師、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教材建設及管理,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九)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由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召集,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集美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與福建省監委駐集美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合署辦公,一體履行紀律檢查和監察兩項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交學校黨委決定。
第三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在校長分工和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主持,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置聘任委員會,負責學校教師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
學校聘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并實施學校教師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各項規章制度;
(二)審批副高級職務及以下職務聘任人選;
(三)研究決定正高級職務聘任人選;
(四)研究決定與教師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有關的各項政策。
學校聘任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領導、校學術委員會負責人、人事、教務、研究生、科研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組成,人數為奇數,不少于17人;學校聘任委員會一屆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四年,任期屆滿,根據具體情況組成新一屆聘任委員會。
學校聘任委員會會議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人員聘用事項采取表決制,贊成人數達到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通過。學校聘任委員會根據公布的崗位數和得票數,確定擬聘人員。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校下列事務在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博士生、碩士生導師資格,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八)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九)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十)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會議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的贊成人數達到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通過。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作出批準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三)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決定,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達到全體人數的一半以上方為通過。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置教學委員會,由教學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把握國內外有關學科專業教育的發展趨勢,研究高等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調查和研究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重要問題,為學校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發展規劃、重大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指導性意見;
(三)指導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實驗室建設、教學改革等工作;
(四)評審各類校級教學獎(項目),評審推薦省級(含省級)以上各類教學獎(項目);
(五)指導健全學校教材建設、管理制度與工作機制;
(六)討論認定重大教學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教學委員會會議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會議需要表決的議題,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贊成人數達到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通過。
第三十七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訂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集美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按規定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內設機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學校依法律規定及與法人簽訂的協議享有股東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社會實踐等。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學院,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或調整系(所)、教研室、實驗室、研究所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備案。
第四十五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依據有關規章制度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學校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事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對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實行黨委(總支)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委(總支)會議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召開。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涉及學院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應當經學院黨委(總支)研究討論后,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置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學院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組成,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委托,在本學院履行相對應的職能。學院教授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的指導。
第五十條 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置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序任命或聘任。部省(市)級等科研平臺依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五十一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建立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機制,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董、校董單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尊重捐贈者的意愿,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所有受贈行為,必須簽訂合作或捐贈協議,或者有捐贈方提供的捐贈函。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的經濟行為,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四條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財務信息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合理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通過建立和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理順和完善資產管理體制,加強和規范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安全完整。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規范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保障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積極發揮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作用,與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高水平大學、企事業單位開展合作,推動協同創新。廣泛凝聚社會資源,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三條 學校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
第六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地方、行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五條 集美大學校友包括在集美大學及集美大學前身各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依法依規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條 集美大學校友會(集美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學校校友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進行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和支持各學院依法依規開展校友聯誼工作。
發揮集美大學校友會在募集資源支持學校發展、帶動和幫助學生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校董會。校董會是對學校建設和發展提供咨詢和建議的重要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系與合作、籌措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協調機構。
集美大學校董會由國家及地方黨政部門負責人,陳嘉庚先生后裔代表,國內外出資捐助集美大學辦學的組織代表或個人,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學者和企業家,校友代表,學校代表等各界人士組成,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致力于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籌措資金,管理基金,發揮基金效能。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九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圓形徽標,中間是集美大學掛牌成立地點集美學村大門塑影,下方是“誠毅”和“1918”字樣,分別代表學校校訓和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集美大學英文名稱的大寫“JIMEI UNIVERSITY”。
圖示: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寫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圖示:

第七十條 學校校旗的中央為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七十一條學校校歌是《集美學校校歌》。
第七十二條 10月20日為校慶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后,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數量表述,“以上”“達到”“不少于”“不超過”包含本數,“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準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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